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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是2014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0〕8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总部企业的引进人才需求。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
6.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7.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外,一般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七条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八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的人才向省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申请,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委托的初审机构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审核合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合格人员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并公示通过的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令或批复、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政策网上公开,人才入户申办业务网上办理,办理结果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引进人才诚信系统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引进人才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履行严格审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主管部门负责已引进人才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分析,及时掌握全市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

第十九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办法所称来本市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是指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应当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并应通过本市入户考核达标。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文中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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